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万盛经开发〔2022〕34号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及2022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2022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燃区范围
万盛街道、东林街道全域,万东镇部分区域(包括海棠社区、塔山社区、新房社区、红枫社区、莲池社区、莲池苑社区、永利社区、花卉园社区、建新社区、天池社区、阳光社区和新田村白果坪社、老君坝社、张家湾社、龙洞坎社、新地坝社和熊家湾社)和南桐镇部分区域(包括二郎峡社区、八零一社区、支路社区、皂角井社区和后湾社区),面积约24.54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其他燃料类型。
木柴、秸秆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农林局和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万盛经开发〔2017〕79号)同时废止。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2年 11 月 9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