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市人力社保局 |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超额绩效实行动态调整,经营收入、社会服务收入等自有收入作为核定超额绩效的经费来源。国有林场应建立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对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 采纳 | 一是根据我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经营收入、社会服务收入是事业单位超额绩效经费来源,不得直接用于职工奖励。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由事业单位负责,不应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 |
2 | 璧山区林业局 | 第三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派遣业务骨干到国有林场任职、挂职。鼓励国有林场间场级干部和业务骨干挂职、交流。确保稳定现有编制人员,鼓励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等方式补充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 | 采纳 | 根据《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设置区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璧委编委〔2019〕55号)要求,对璧山区东风林场现有30个编制实行“只进不出”、编制“出一收一”管理,不能进人,近十年退休后编制将接近归零的状态。 |
3 | 预警中心 | 第二十条中“组织防扑火队伍”修改为“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 采纳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
4 | 荣昌区岚风国有林场 | 保持国有林场现有编制数 | 采纳 | 国有林场人员编制数有减少。 |
5 | 沙坪坝区林业局 | 第十五条 鼓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国有林场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挂钩制度,探索经营收入、社会服务收入在扣除成本和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用于职工奖励的措施。 | 未采纳 | 中心城区6个区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管理的机构,区县政府无管辖权,相关规定应由市级部门予以明确规定 |
6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未采纳 | 中心城区6个区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属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管理的机构,区县政府无管辖权,相关规定应由市级部门予以明确规定。 | |
7 | 生态处 | 第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议修改为“国有林场应当执行国家和市级关于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 未采纳 | 森林抚育包含中幼林抚育,森林抚育的概念更广,不局限于中幼林抚育。 |
8 |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建议修改为“采取森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 未采纳 | 每个林场无需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市里可以统一制定一个,有需要的林场再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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